刘孙成、赵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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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521号案件名称
刘孙成、赵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孙成;赵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5521号 原告:赵成。 被告:刘孙成。原告赵成与被告刘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赵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晓艳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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