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平、邱立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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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552号案件名称
陈卫平、邱立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卫平;邱立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平,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邱立兵,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陈卫平与被执行人邱立兵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陈卫平与被执行人邱立兵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55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石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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