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玉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桃园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保114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保114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玉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陕西东桃园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玉林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陕西东桃园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149号之一申请人: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 陕西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申请人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9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6583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6403.3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于2021年8月26日向西安XX教育培训中心、西安市莲湖区XXXXX社区卫生服务站、陕西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西安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XXXX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6265830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上述公司待支付租金(具体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98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亦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雷廷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苏1302执保2682号 下一篇 辽阳安家物业有限公司、李连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