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家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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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410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家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家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3410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鹏程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6599407B。法定代表人:刁元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家群,女,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家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市江津区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助 理 曹青青书 记 员 卞 正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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