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敏、王世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681民初3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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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3781号案件名称
李志敏、王世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志敏;王世贵;王晓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681民初3781号原告:李志敏,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王世贵,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告:王晓钰,女,200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原告李志敏与被告王世贵、王晓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贵、王晓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700元;2、第一次起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买卖缺少资金,于2019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6400元,约定此款于2020年1月份全部还清,被告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两次共给付原告1700元,余款47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起诉至法院后,法院通知被告王世贵到庭,被告王世贵和其女儿王晓钰主动找到原告请求先撤诉,并答应原告2021年6月1日还清。但到期后被告王世贵、王晓钰拒不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700元,第一次书写起诉状等费用300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世贵、王晓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30日,被告王世贵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李志敏借款6400元,约定借款于2019年偿还32000元,余下3200元于2020年1月份全部还清,如被告王世贵不按期还款,给原告300个鹅蛋和1000元利息,被告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世贵分两次共给付原告1700元,余款4700元至今未给付。2021年4月,原告将被告王世贵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世贵偿还借款。经被告王世贵、被告王晓钰(被告王世贵女儿)工作,约定2021年6月1日还清借款,原告因此撤回起诉。但到期后被告王世贵没有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7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出示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李志敏与被告王世贵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王世贵应偿还原告借款,拒不偿还系违约行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王晓钰应承担还款义务的请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涉案借款第一次起诉时书写起诉状等费用的主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世贵、王晓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志敏借款4700元;二、驳回原告李志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王世贵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执行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荣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照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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