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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和与张慧英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申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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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申32号
  • 案件名称

    张德和与张慧英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德和;张慧英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德和,男,194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祥,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慧英,女,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莹、王叶,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德和与被申请人张慧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0101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德和申请再审称:请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撤销(2020)京0101民初7776号判决书。原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张德和要求张慧英将涉诉房屋腾空返还,但其未就张慧英实际占有涉诉房屋向本院举证,且其亦认可涉诉房屋目前无人居住”,并以此为理由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21年1月24日委托案外人将上述房屋门锁打开,被申请人出现,以房屋由其实际控制、门锁为其所有为由报警,交道口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为双方做了笔录,把双方各自的陈述记录在案。经民警调解,案外人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8000元并当场履行。上述笔录已经明确表明涉案房屋虽无人居住,但确实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特提起申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被申请人张慧英辩称:程序上,申诉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形成时间上不属于新证据,原审是2020年9月23日作出判决,2021年1月24日申请人的侄子砸坏了诉争房屋房门,因为这个事情向被申请人进行了赔偿。因为赔偿发生的证据现在被申请人作为新证据。2021年2月,申请人再次起诉,案由相同。本次申诉提交的证据来源是从新的诉讼案件中产生的,从时间上来说不是新证据。第二,不符合民诉解释新证据的认定,形成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应该没有办法据证据提出诉讼,诉权形成障碍才能申诉,不属于不能提出新诉讼。实际也提出了新诉讼,在新诉讼中取得的证据来推翻原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在当时的情况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应被轻易否定。原审法官也走访了当地,也问了居民,当时因为疫情大家都关着门,原审没有出现错误,不存在纠错。第三,通过申诉流程启动再审,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本来已经启动了新的诉讼,但又撤回,我们没有收到撤诉的裁定。这种情况下是对诉权的滥用。双方当事人是堂兄妹关系,想化解矛盾。申请人在诉状中的事实是虚构的,这种行为不应被鼓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启动再审。关于事实方面,申请人在x号私有房屋那边是共有产权人,有产权证。申请人的父亲和被申请人的父亲是亲兄弟,x号有多个房子,1953年左右,申请人的母亲回河北老家,1962年,申请人的父亲去世,被申请人的父亲担负了抚养全家人的重任,还抚养了张德和和他姐姐。张德和结婚后就搬到其他地方居住,被申请人的父亲和子女一直在x号居住。1985年发生过分家析产之诉,法院判决x号有四间私房,是张玉珠和张玉林的共同财产,双方各分得两间。在这个诉讼中,没有对公房作出判决。1989年张德和与我们约定诉争的公房虽然登记在张德和名下,但是1972年张德和就迁出,房屋一直由张玉林使用,交公房房租等,协议中约定公房还是由我们使用,同时我们在河北老家的房子由申请人使用。我们一直在遵守这个约定。我们是有权占有,是有历史原因的。申请人的请求权没有基础。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理由申请再审,经审查原审系以申请人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供的派出所笔录系在原判决作出后方才形成,并不能构成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笔录系在申请人另行提起诉讼中取得,不属于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但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形,亦不构成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情形。故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德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国林审 判 员 李益岚审 判 员 马晓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亚婷书 记 员 张亚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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