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李万蒲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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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766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李万蒲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李万蒲;湛厚龙;杨灿;江波;湛浪;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解放东路139号C栋第6层6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338509752P。法定代表人李万蒲,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万蒲,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湛厚龙,男,1978年7月9日出,汉族,住湘阴县。被执行人:杨灿,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被执行人:江波,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被执行人:湛浪,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被执行人: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中路北侧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91031529W。法定代表人湛厚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李万蒲与被执行人杨灿、江波、湛浪、湛厚龙、湘阴县蓝色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拓浦锐计算机有限公司、李万蒲与被执行人江波、湛浪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4执176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石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但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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