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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恢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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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恢164号
  •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宋振国;李正祥;肖维芝;王艳;肖维玉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贾信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继兵,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乔满智,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肖维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珍忠,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宋振国,男,汉族,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李正祥,男,汉族,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被执行人:肖维芝,男,汉族,1979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肖维玉,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中泰铜业有限公司、宋振国、李正祥、肖维芝、王艳、肖维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恢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弛附相关法条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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