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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为国、张义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恢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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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恢33号
  • 案件名称

    侯为国、张义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侯为国;张义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侯为国,男,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新乡市卫滨区:41×××32.被执行人:张义宣,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侯为国依据生效的(2019)豫0703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张义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义宣名下银行整、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3、本院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4、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依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1年8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盼盼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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