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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立恒、冯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3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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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3975号
  • 案件名称

    魏立恒、冯峰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魏立恒;冯峰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3975号原告:魏立恒,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冯峰,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魏立恒与被告冯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立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立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冯峰停止侵权,立即搬出安达市车库;2.诉讼费用由被告冯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左右,魏立恒与黑龙江润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安达市车库,并于2021年6月2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该房屋为魏立恒单独所有。现该房屋由冯峰使用。魏立恒多次找到冯峰,要求其搬出使用的车库,可冯峰始终置之不理,不予搬出。为使纠纷得到解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魏立恒的诉讼请求。冯峰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魏立恒于2017年7月7日与黑龙江润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安达市车库,黑龙江润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给魏立恒出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魏立恒于2021年6月2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现该车库由冯峰占有使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诉争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魏立恒提供的房产证、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足以证实该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系魏立恒单独所有;2、被告冯峰是否构成侵权,应否将车库返还原告魏立恒并立即搬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冯峰未经案涉房屋所有权人魏立恒许可,擅自占有使用该房屋,侵犯了魏立恒对该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魏立恒请求判令冯峰立即搬出案涉房屋的请求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令被告冯峰立即搬出安达市车库。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冯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中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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