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8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857号案件名称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857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冬梅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桂真、马艳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2执3596号 下一篇 马成鹏、王新秀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保1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