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保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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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保43号案件名称
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珍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珍;陈明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保43号申请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MA4L1G8U95。法定代表人鲁鑫,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玉珍,女,1969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69××××××××。被申请人陈明祥,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公民身份证号4331271967××××××××,系陈玉珍丈夫。关于申请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玉珍、陈明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21)湘3127民初155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8月25日移送执行,裁定书确定:一、冻结申请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灵溪镇字第××号的房产,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陈玉珍、陈明祥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住房公积金5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被申请人陈玉珍、陈明祥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采取查询措施。于2021年8月26日对被申请人陈玉珍、陈明祥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申请金额为560000元,实际控制被申请人陈玉珍的银行存款0元(已另案冻结)、网络资金3.49元,实际控制被申请人陈明祥的银行存款0元(已另案冻结)网络资金3.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被申请人陈玉珍无住房公积金,陈明祥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冻结0元(已另案冻结);于2021年8月27日给永顺县自然资源局送达了(2021)湘3127执保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及(2021)湘3127民初155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要求查封申请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灵溪镇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559-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559-1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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