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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太平岭乡某某农资商店、刘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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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171号
  • 案件名称

    庄河市太平岭乡某某农资商店、刘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庄河市太平岭乡某某农资商店;刘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太平岭乡某某农资商店,住所地:庄河市太平岭乡太平岭村太东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3MAOXXXXXXXX。经营者:赵某。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徐岭镇双峰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3××××××××。申请执行人庄河市太平岭乡某某农资商店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31962元及利息,诉讼费300元,执行费38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辽B×××××号长安牌车籍,予以查封(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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