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园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初36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初3630号案件名称
建平县园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建平县园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玉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初3630号原告:建平县园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万寿镇京沈路一段96-1号。法定代表人:赵素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华,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胡玉华,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原告建平县园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建平县园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园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建平县园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添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