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武、蒋顺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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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300号案件名称
张良武、蒋顺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良武;蒋顺开;周雪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张良武,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蒋顺开,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周雪莲,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申请执行人张良武与被执行人蒋顺开、周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0)湘11民终3015号民事调解书和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湘112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良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湖南省双牌县;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财付通网络资金共计7810.73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账户,该执行到位标的7810.73元已于2021年9月13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良武。因被查封的房屋已抵押给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期限尚未到期,暂不便处置该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成春林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卿秋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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