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虹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43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4301号
  • 案件名称

    杨虹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虹;唐嘉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4301号申请执行人:杨虹,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究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唐嘉山,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杨虹与被执行人唐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70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唐嘉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杨虹借款共计1151037元;二、唐嘉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虹逾期还款利息(以11510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杨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唐嘉山负担140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杨虹负担4257元(已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唐嘉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杨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银行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北京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光大银行账户、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只有零星存款未进行扣划。4、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B310号机动车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两年。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709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宝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毕 赢书 记 员 周燕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