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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集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8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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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8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苏泰集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泰集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815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集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QH330Y,住所地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光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34014009M,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军。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21)苏129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货款14500元,案件受理费81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6月4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6月7日。(二)执行措施:1.2021年6月4日、6月5日、6月10日、6月7日、8月18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3.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至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群众或者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幢不动产。(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四、查明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间2021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XXXXXX、陕A×××××、陕A×××××、陕A×××××汽车(查封期限2021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幢不动产,本院依法向首封法院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未有款项执行到位。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本次执行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且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七、终本理由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江苏泰集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苏1291民初3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剑   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   鑫   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沈星书记员高婷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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