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卫青、胡晓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8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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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897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卫青、胡晓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范卫青;胡晓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卫青,女,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胡晓晖,女,汉族,1977年7月29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范卫青与胡晓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豫0711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胡晓晖现已死亡,名下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11执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艳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裴颖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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