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思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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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66号案件名称
王博、思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博;思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66号原告:思涛,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二中寺家河口,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王博,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延长县,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思涛与被告王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思涛于2021年9月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思涛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思涛承担。 审 判 员 李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杨 露 书 记 员 高 倩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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