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刘庆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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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1875号案件名称
张海、刘庆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海;刘庆峰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1875号原告:张海,男,1960年4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庆峰,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张海与被告刘庆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海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于 菲书 记 员 李 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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