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江业松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9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93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江业松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江业松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振兴街66号。委托代理人宋晓飞,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江业松,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江业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付的本金、费用及利息共计27113.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其住所地进行了调查,现已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71元,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F×××××号车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巍巍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潘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968号 下一篇 任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4民初7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