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中与王弟全,王弟勇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8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843号案件名称
王孝中与王弟全,王弟勇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孝中;王弟全;王弟勇;王弟会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843号 原告:王孝中,男,汉族,1950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弟全,男,汉族,1974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弟会,女,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王弟勇,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中诉被告王弟全、王弟会、王弟勇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孝中在收到本院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天伟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蒋明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38号 下一篇 李某与吉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