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勇与毕宏斌、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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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1224号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毕宏斌、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志勇;毕宏斌;杨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1224号申请人:王志勇,男。被申请人:毕宏斌,男。被申请人:杨芬,女。申请人王志勇与被申请人毕宏斌、杨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志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宏斌、杨芬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号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毕宏斌、杨芬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以实施保全措施时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起始之日为准);本届查封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王志勇还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查封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查封解除。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王志勇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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