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邵振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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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3191号案件名称
赵勇、邵振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勇;邵振飞;牛中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执行人:邵振飞,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执行人:牛中华,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勇与被执行人邵振飞、牛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皖1622民初433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丁 梅审判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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