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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7101执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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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7101执38号
  • 案件名称

    岚皋县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岚皋县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岚皋县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7101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地陕西省岚皋县。法定代表人:单福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岚皋县。法定代表人:涂浪,该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岚皋县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岚皋县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7101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小 芸审  判  员    胡 选 民审  判  员    陈    延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史 亦 杰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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