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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卫青、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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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247号
  • 案件名称

    闫卫青、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闫卫青;王某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247号原告:闫卫青,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王某,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闫卫青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闫卫青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卫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卫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闫卫青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俊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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