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卫青、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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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247号案件名称
闫卫青、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闫卫青;王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247号原告:闫卫青,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王某,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闫卫青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闫卫青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卫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卫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闫卫青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俊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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