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特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天山环保库车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3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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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360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路特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天山环保库车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疆路特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天山环保库车石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路特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252号德海·新天地A座商业办公楼办公226室。法定代表人:耿庆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刚,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黔,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山环保库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天山路南,经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钱瑞芬,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路特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天山环保库车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天山环保库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库车市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20)乌仲裁字第0244号裁决书,由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丽审判员 黄理审判员 胡马尔江·马金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古丽阿依姆·斯依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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