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彦虎、高汉宁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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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317号案件名称
许彦虎、高汉宁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许彦虎;高汉宁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317号原告:高汉宁,男,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委托代理人:高小旗,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彦虎,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原告高汉宁与被告许彦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汉宁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汉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汉宁承担。 审 判 员 刘 景 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晓 伟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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