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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海平、史方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5执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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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667号
  • 案件名称

    卿海平、史方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卿海平;史方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5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卿海平,男,1986年6月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被执行人:史方亮,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永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卿海平与被执行人史方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史方亮的银行存款453元(其中案款392元,执行费50元,受理费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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