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海平、史方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5执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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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667号案件名称
卿海平、史方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卿海平;史方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5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卿海平,男,1986年6月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被执行人:史方亮,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永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卿海平与被执行人史方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史方亮的银行存款453元(其中案款392元,执行费50元,受理费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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