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晟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赵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4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468号案件名称
辽阳县晟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赵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辽阳县晟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赵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县晟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马伊屯村。被执行人:赵君,男,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辽阳县晟宝龙城市花园**。本院在执行辽阳县晟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阳县晟宝龙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赵君给付赔偿款12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未查询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辽阳县晟宝龙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君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谭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286号之二 下一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晏胜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6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