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奎令、沈阳爱玛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00号案件名称
章奎令、沈阳爱玛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章奎令;沈阳爱玛食品有限公司;殷光富;具美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章奎令,男性,1957年12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爱玛食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4573497974N,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丁香村。法定代表人:朱静被执行人:殷光富,男性,1958年12月4日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具美花,女性,1964年2月12日生,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奎令与被执行人沈阳爱玛食品有限公司、殷光富、具美花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0103执恢40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68804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成林与卢延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恢393号 下一篇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谭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428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