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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奎令、沈阳爱玛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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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00号
  • 案件名称

    章奎令、沈阳爱玛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章奎令;沈阳爱玛食品有限公司;殷光富;具美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章奎令,男性,1957年12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沈阳爱玛食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4573497974N,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丁香村。法定代表人:朱静被执行人:殷光富,男性,1958年12月4日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具美花,女性,1964年2月12日生,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奎令与被执行人沈阳爱玛食品有限公司、殷光富、具美花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0103执恢40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68804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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