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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开兵、吴庭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17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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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172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曹开兵、吴庭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曹开兵;吴庭斌;岑来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17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开兵,男,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保,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庭斌,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执行人:岑来美,女,1971年2月25日生,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曹开兵与吴庭斌、岑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开兵于2021年9月13日与被执行人吴庭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1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审判员  徐文审判员  彭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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