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荣、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等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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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943号案件名称
李淑荣、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等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淑荣;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4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荣,女,汉族,1943年12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陶福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钻石城1号盈科大厦国际中心31楼。 法定代表人:陶福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苏市高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陶福江,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原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李西霞,女,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原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现在服刑中。 被执行人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犯集资诈骗罪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淑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中邦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中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陶福江、李西霞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悦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艾比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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