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赵运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47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4779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赵运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赵运昌;刘秀华;赵运龙;杨淑丽;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47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亚坤,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运昌,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刘秀华,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赵运龙,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杨淑丽,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方家屯镇镇西村。法定代表人:王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赵运昌、刘秀华、赵运龙、杨淑丽、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辽0103民初132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6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蔡 云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