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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何德功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496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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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496号之十七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何德功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何德功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496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住所地:X县X街。负责人:李军明。被执行人:何德功,男,汉族,1962年11月19日生,住X县X镇X村第X组。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德功行政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德功在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德功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040.3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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