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岳阳益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知民初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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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知民初54号案件名称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岳阳益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岳阳益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54号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法定代表人:尹东方。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清,北京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琴,北京恒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岳阳益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中路北港社区(阳山新村东9栋405室)。法定代表人:陈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金,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益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源头网”(网址:××/)提供影视作品《女兄弟》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5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益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益诚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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