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广西恒之河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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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36号案件名称
李浩、广西恒之河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浩;广西恒之河贸易有限公司;信宜市博超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36号广西恒之河贸易有限公司、信宜市博超建材有限公司、李浩:关于申请人广西恒之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宜市博超建材有限公司、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信宜市博超建材有限公司(建行,0元)、李浩(建行、邮政、工行,45.65元)名下银行存款448446.5元,实际冻结45.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380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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