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玉伟、窦明智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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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810号案件名称
邢玉伟、窦明智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邢玉伟;窦明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810号申请执行人邢玉伟,男。被执行人窦明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玉伟与被执行人窦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822.52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发放给申请人772.52元。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股票等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皓审 判 员 刘共喜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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