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彦、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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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437号案件名称
李艳彦、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艳彦;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彦,女性,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428395,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央路**楼A。法定代表人:刘玉珍,系该公司经理(已故)。负责人李丽,女,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彦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其它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李艳彦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其它案由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友谊商业大厦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艳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宏伟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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