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宗琨、赵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8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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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874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宗琨、赵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宗琨;赵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9执2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宗琨,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福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赵江,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赵宗琨与被执行人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4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9585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795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87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赵亮审判员 王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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