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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凡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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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16号
  • 案件名称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凡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孔凡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16号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凌欢,该公司员工。被告:孔凡珍,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凡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晓哿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谢建平 书  记  员      张成艺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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