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桂芝、姜信刚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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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664号案件名称
于桂芝、姜信刚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于桂芝;姜信刚;于云珍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芝,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姜信刚,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华,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云珍,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于桂芝、姜信刚申请执行于云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681执1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丽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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