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向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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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09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向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陈向前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负责人:龚飞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向前,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零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向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1280号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向前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立案后,于2021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高消费令;于2021年7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保险等信息的登记情况,于2021年8月22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面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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