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集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奔霸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2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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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274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集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奔霸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集韵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奔霸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集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B78L12,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345号德清科技创业园二区创业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被执行人:杭州奔霸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8XR3G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东城大厦5幢310室。法定代表人:钱渊。申请执行人浙江集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奔霸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集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0352.7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奔霸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奔霸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其注册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截止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230352.7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奔霸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钱渊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集韵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奔霸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521执1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姚 霄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鹏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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