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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栋、侯仰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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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2142号
  • 案件名称

    王小栋、侯仰东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小栋;侯仰东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栋,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侯仰东,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王小栋申请执行侯仰东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初154号确定的义务,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小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小栋与被执行人侯仰东于2021年8月31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2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纪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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