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牧森阀门有限公司、恒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恢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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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恢553号案件名称
东莞市牧森阀门有限公司、恒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牧森阀门有限公司;恒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林小怡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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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牧森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新村****。法定代表人:廖金宝。被执行人:恒川建设(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宾至路**101法定代表人:林家燕。被执行人:林小怡,女,汉族,1991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13835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1966号民事裁定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15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0051.67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及负担诉讼费1980.52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已执行到位3854.89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林小怡的银行存款2053.8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款2003.8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在原执行案件(2020)粤1973执10307号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小怡名下车牌号为粤A×××**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为2022年10月15日。因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在原执行案件(2020)粤1973执10307号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小怡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转为正式查封后两年,因该房产的查封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理。如需续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能耀审判员 魏永强审判员 莫芷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嘉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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