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连孝、李林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异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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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异278号案件名称
谢连孝、李林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谢连孝;李林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异27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谢连孝,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李林蕊,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李林蕊与谢连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被执行人)谢连孝对法院执行(2019)辽0105民初1261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谢连孝称,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辽0105民初1261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开庭审理没有通知被告人(异议人)到庭,异议人自2004年一直居住沈阳市××山中路××单元××号,手机号158××××1097长期使用。谢连孝与李林蕊不是朋友关系,李林蕊转给谢连孝款项是李林蕊购买抚顺市新抚钢厂废钢渣土货款。2017年3月9日谢连孝顶账给李林蕊一辆帕萨特轿车时曾给谢连孝写有收据一张,显示总计还款壹佰柒拾万元整,剩余壹佰叁拾万元整。2016年谢连孝曾给李林蕊写下欠条一张,内容显示谢连孝欠李林蕊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给付利息伍拾万元整,总计叁佰万元。要求停止执行、重新审理此案。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9)辽0105民初126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谢连孝偿还原告李林蕊借款2150000元。二、被告谢连孝支付原告李林蕊上述借款的利息,从2019年10月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偿还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谢连孝承担。本案立执行案号为(2021)辽0105执1309号。另查明,诉讼中谢连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谢连孝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20年12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谢连孝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具既判力和执行力。其异议不属执行异议受理范围。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谢连孝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欣审 判 员 白山审 判 员 崔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牛煜书 记 员 姬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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