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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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590号案件名称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590号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大营街31号。法定代表人:周云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宇,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维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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