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谷米满仓排骨饭与铁锅焖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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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275号案件名称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谷米满仓排骨饭与铁锅焖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谷米满仓排骨饭与铁锅焖面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75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琳,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谷米满仓排骨饭与铁锅焖面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56号。经营者:崔娜,女,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谷米满仓排骨饭与铁锅焖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本院2021年9月1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同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黎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亚书 记 员 于文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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