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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玉盛、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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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014号
  • 案件名称

    迟玉盛、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迟玉盛;陈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014号原告:迟玉盛,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富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江,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锡伯族,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富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陈明,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迟玉盛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迟玉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玉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迟玉盛承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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