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玉盛、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0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014号案件名称
迟玉盛、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迟玉盛;陈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014号原告:迟玉盛,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富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江,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锡伯族,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富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陈明,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迟玉盛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迟玉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玉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迟玉盛承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